目前的房地产广告确实存在言过其实的问题,但是国家针对此问题已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而且我国《民法典》中也要求民事行为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发展商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和购房的条款的形式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但同时也有一些许诺未变成合同条款,还保留广告词的形式。对于这些广告内容应当区别情况来对待。如果其确实关系到房屋质量、价格、位置等重要方面,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则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发展商也应当承担契约前义务“,有责任兑现这些广告许诺。然而,如果某些广告内容确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并且难以有明确的质量指标,如”理想居所“、”置业首选之地“之类的措辞,则这属于正常的广告宣传所必需的,不构成广告许诺,发展商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一、虚假广告怎样认定
虚假广告认定情形如下:
1、广告内容虚假,与现实不符;
2、引人误解的虚假,含糊不清,或多重语义,或表达真实。但只陈述了一些事实,造成了错误的联想;
3、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销售状况、荣誉、承诺等信息不真实。
然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识别,以明显夸张的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不属于误解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