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公正有效的,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符合合同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是有效的。 赠与合同公证后,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共有财产一方不能给予,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夫妻间不存在一方凌驾于他方的特权,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