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公司要怎么办
当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后,企业是否需要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须去履行终局裁决的内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名律师刘XX分析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不明确。该条并未明确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的是仲裁裁决的终局性还是仲裁裁决的内容,或者是仲裁裁决终局性和裁决内容全部撤销。并且该条规定向一审法院起诉的主体也未明确,只规定为当事人,因此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操作各异。其实从立法的本意和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动态来看,中级人民法院所撤销的仲裁裁决,既撤销了仲裁裁决的终局结果,也撤销了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即等于仲裁裁决未生效,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部分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既然撤销了终局裁决,因此公司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如果劳动者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相关的工伤待遇,其权利同样有救济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