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如下规定:
一、本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根据这一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该单位是专利权人,享有法律所授予专利权人的一切权利。但是,发明创造从根本上来说,是发明人、设计人智力活动的成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知识、智慧以及辛勤的劳动,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但对其智力劳动,应当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有利于发挥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因此,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在专利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给予合理的报酬。这里讲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依照本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不管其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没有实施,有没有创造出经济效益,都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奖励。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还应根据该发明创造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广义上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问题,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了具体规定。该细则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百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五十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对上述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