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认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发明创造的法定界限主要有两个方面,
1、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2、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一、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1、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有义务为发展单位的业务而努力,因此,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认定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职务发明人并不是在本职工作中发明的,或者并没有利用用人单位的相关资源而得出的发明,那么是不可以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