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房(扩建、改建)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和独立矿区规划区内四人以下(含四人)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五人以上(含五人)每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外的,利用荒山、荒地、空闲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占用农用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集中兴建农民新村或拆迁安置点的,每户宅基地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农村村民每人可以建多少平方的房子或宅基地的占地面标,须遵守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有本各省、市、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或条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报批手续第十四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签署意见后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十五条申请宅基地,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资料: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状况,户口是否属本村农业户口等;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建设或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宅基地的材料,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应在15日内到现场进行地籍测量、丈量定界,组织填写《地籍调查表》和《黄山区个人住宅用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报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时限为10日;经审查合格的,报区政府批准,进行登记造册,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接到审批结果后3日内张榜公布。第十八条村民自住宅竣工验收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第十九条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土地所在乡镇政府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整理与原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耕地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