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带头盔被罚款的交纳方式为:对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当场收缴罚款;非当场收缴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
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