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优先权包括担保物权、破产费用、劳动债权和税收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财产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按照一定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所欠税款。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分配,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未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法律分析
公司破产清算优先权主要有如下:
1、担保物权优先权,它是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而成立的优先权;
2、破产费用优先权,它是基于公有或共同费用等经济原因而成立的优先权;
3、劳动债权优先权,它是基于维护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存权而成立的优先权;
4、税收优先权,它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需要而成立的优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拓展延伸
公司破产清算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范围
公司破产清算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公司破产时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在公司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优先受偿的债权种类、优先受偿的顺序、优先受偿的限额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公司破产时获得相应的偿付,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公司破产清算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担保物权优先权、破产费用优先权、劳动债权优先权和税收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按照优先顺序支付清算费用、劳动债权、税款等。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按照法定顺序获得偿付。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情况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