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1790元。按现行个税法规定,属于第三档,税率为3%,起征点是5000。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00元。应纳税额=7000*3%=210元。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所以计算税后工资=税前工资-应纳税额=12000元-210元=1179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