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归属包括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共同财产认定为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1994年2月1日之后的,认定为普通共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决定同居的,除另有约定外,共同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结婚没领证,还离婚了怎么办?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夫妻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夫妻双方,应当补办登记,未补办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之间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二、结婚登记前全款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补办结婚登记,并且已经同居和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法定的登记结婚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在事实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在登记前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没有结婚证怎么诉讼离婚
没结婚证怎么起诉离婚这个问题不太明确,不知道办理结婚登记还是结婚证丢失。第一,如果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要看是否属于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即可;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至于同居期间的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会按共有关系进行分配处理。第二,如果是结婚证丢失了或者没有在自己手里,可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原告可持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