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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违法行为主体如何认定?

2023-09-30 来源:尚车旅游网

故意毁坏公私财务,是指非法毁灭或者损害是指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使自己或者第三人非法占有该财物,而是为了将该财物毁坏,使其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泄愤报复、嫉妒他人、打赌、出于空虚无聊而寻求刺激等。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而是由于主观上的过失,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坏,则不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即行为人出于泄私愤、报私仇等动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完整性,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以至全部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损毁包括损坏和毁灭。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第三,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关系,侵犯对象是公私财物。但是,对于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则侵犯了其他客体,不能以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予以处罚,如故意损毁使用中的交通设备、交通工具、电子煤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违法主体是否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1、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所规定的执法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执法的行为。2、从故意毁坏公私财务行为本身的角度考虑,违法主体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行为上是否造成了公私财务的毁坏,是否侵犯了公私财务的所有权关系。

如果当事人被违法认定为存在故意毁坏公私财务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即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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