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不具有强制性,但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并未搬迁的被征收人,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需包含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资料。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不具有强制性,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拓展延伸
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与保障措施
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与保障措施是指在进行房屋拆迁时,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措施的规定和执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拆迁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评估、协商、公告等环节。同时,为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我国也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合理补偿、安置安居、就业安置等。这些法律程序和保障措施的实施,旨在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了解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与保障措施对于相关各方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合理的房屋拆迁程序与保障措施是确保拆迁合法公正、保护被拆迁户权益的重要保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避免强制执行的发生。强制执行申请书需附具相关材料,如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与面积等。了解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与保障措施对于各方具有重要意义,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