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承担责任的处理方式,以及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仍承担责任的处理方式以及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
保证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承担责任的处理方式,以及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包括继续起诉、催告债务人还款或要求确认还款、催告保证人并在欠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等。
法律分析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仍承担责任怎样处理
1、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保证人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怎样处理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处理:
1、继续起诉。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自身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债权始终存在,债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因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催告债务人还款或要求其确认还款。上文已提及诉讼时效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因此,即使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已届满,债权人依然可以催告债务人还款,债务人自愿还款的,债权人的受偿权受法律保护,对方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3、催告保证人并在欠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一般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也会经过,但此时保证人如果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在符合《民法典》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能够构成新的保证合同的欠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债权人就能以此要求保证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就要求欠款催收通知书的条款设计符合一定要求。
结语
在处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仍承担责任的问题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如果保证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提供保证或承担保证责任,而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返还财产,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也不予支持,除非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对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情况,债权人仍可以继续起诉,催告债务人还款或要求确认还款,以及催告保证人并在欠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以上是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