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需满足真实、合法、关联的要求,具备客观真实性以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必须合法地由当事人或法定机关和律师按程序提供、调查、收集和审查。
法律分析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表现形式之一,作为证据使用的话还需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1、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
2、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拓展延伸
微信聊天记录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效力如何评估?
微信聊天记录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效力评估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合法性和可信度。首先,法院会评估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包括是否经过合法获取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次,法院会考虑聊天记录的可信度,包括发送方和接收方的身份确认、聊天内容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等。此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财产状况等,来综合评估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确保合法获取聊天记录,并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增加其在法庭上的说服力。
结语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聊天记录必须客观真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必须合法,按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审查。在离婚案件中,法院评估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可信度,需确保合法获取并提供其他证据,以增加在法庭上的说服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