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出于自愿,没有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的情形;男方达到二十二周岁,女方达到二十周岁;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