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5、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到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如何起诉离婚
1、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可不予受理。
2、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调解或判决不解除该关系的,之后被告可以再次起诉。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再次起诉:
①在6个月之后起诉;
②本案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6个月内也可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对下落不明人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