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非矿井作业环境中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包括可燃气体检测仪,以下 简称“仪器”)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概述仪器的检测原理主要有催化燃烧型、红外线吸收型、热导型等。 采样方式有扩散式和吸入式。法律规定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可燃气体报警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需依法进行强制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给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