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取保后身相对刑拘满后的申请难度更大,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仍有取保机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人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批捕后取保后身相对刑拘满后的申请难度更大。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存在取保机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的困境:探索难以实现的原因
取保候审的困境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风险评估较为谨慎,担心取保候审可能导致逃跑、继续犯罪或对社会造成危害。其次,取保候审需要保证犯罪嫌疑人不会干扰证据收集和调查工作,这对于一些涉及重大犯罪的案件来说尤为重要。此外,取保候审还需要考虑社会舆论、公众安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背景等因素。综上所述,取保候审的难以实现主要是因为综合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风险、案件的性质以及社会的安全和公正等多重因素。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存在机会的。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风险评估较为谨慎,取保候审的申请难度相对较大。这主要是因为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风险、案件的性质以及社会的安全和公正等多重因素。因此,取保候审的困境在于平衡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与社会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