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财政部是总局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总局机关各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业务监督职责,部门间实行监督制约。集中采购中心、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别承担政府采购活动中本部门的责任,并对与本环节关联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制约。财务管理司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财务预算与审计监督。集中采购中心作为总局政府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监督主体(一)财政部是总局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二)总局机关各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业务监督职责,部门间实行监督制约。集中采购中心、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别承担政府采购活动中本部门的责任,并对与本环节关联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制约。财务管理司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财务预算与审计监督。集中采购中心作为总局政府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监督。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察。(三)总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坚持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利用一切渠道和媒体(如:报刊、网络等),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