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交定金没有签合同受法律保护。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合同无论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还是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或者是包含在主合同中的定金担保条款,其都可作为完整的合同对待,可与主合同分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实际交付了定金的,所出具的定金收据有法律效力,定金担保有效。
定金合同的特征: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除订约定金外,其他定金合同不可能独立存在,其永远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及于定金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没有成立,定金合同必然不成立;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随之消灭;
2、定金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金合同无论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还是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或者是包含在主合同中的定金担保条款,其都可作为完整的合同对待,可与主合同分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与预付款有较大区别,预付款仅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属于合同的一部分,无主从之分;
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虽为从合同,但其相对独立性决定定金的性质并不依主合同的性质而定。无论主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都是实践性合同;
4、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不仅要求书面形式,而且必须在书面协议中订明“定金”字样或约定定金的性质,否则不作定金对待。
综上所述,已经交付了定金的,自实际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就成立,依法成立的定金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