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定金不能超过房屋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