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主张经济帮助金,此主要针对女性离婚后无房居住、生活困难的情形。最常见的情况是,婚房是男方父母的财产,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或者房产是男方婚前购买,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名下没有共同的房产,女性离婚时不能分得房产或者分得很少的房屋补偿款,并且离婚后没有住处生活非常困难。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住房对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金,而极少判决以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的形式进行帮助。主要原因是经济帮助金便于操作执行。
二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女性是婚外恋、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一旦男方有上述四种过错行为的,女性均可主张损害赔偿,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男方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
三是主张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在财产上是实行分别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了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没有书面的分闭高别财产制约定),则不能适用这一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蔽态羡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宏拍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