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需订立书面合同并登记,根据《民法典》443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需订立书面合同。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出质,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售基金份额、股权所得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给质权人。
法律分析
股权质押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并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拓展延伸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在中国,股权质押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质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质押人必须是股东,具有合法的股权;2.质权人和质押人之间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3.质押的股权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4.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等手续。此外,股权质押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质押比例的限制;2.质押期限的约定;3.质押权的行使方式;4.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等。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注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确保各方权益的合法保护。
结语
股权质押是一项受法律规范和限制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质押人必须是合法股东,质权人需与质押人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等手续。在股权质押中,质押比例、期限、权利行使方式以及风险评估和控制等事项需予以注意。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签订和履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必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