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取保候审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如果要出省,必须经执行机关批准,否则视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 》69条之规定。违反前涉及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后,已交纳 保证金 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 证人 ,或者 监视居住 、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