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一、交通事故伤残是否需要请律师一般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是自认倒霉,有的受害者能获得一点赔偿就了事,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多少权益,或者错过了诉讼时效,留下后遗症终身痛苦,有的肇事者成了他人的自动提款机,由于企图隐瞒事故,遭受他人的不断勒索,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拖了数年未能解决。所以无论对受害方还是肇事方来说,委托律师都是至关重要的。并且对于原告来说,律师费是可以作为一个赔偿项目向被告主张的,因此,花钱请律师是非常“值得”的。交通事故赔偿中涉及的法律很多,但是如何正确有效地把握证据,如何合理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诉讼标的,如何快速地解决争议,这不仅业务知识要全面,实践经验要丰富,而且要心理成熟,临乱不惊,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准确把握对方当事人的心态,这没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是不能达到这一水平。交通事故赔偿中约有15个赔偿项目,每个赔偿项目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用什么样的证据形式来证明,如何作出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答辩等,只有委托专业的律师,才能为当事人谋求更多的赔偿,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二、交通事故案件什么时间委托律师在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在不同阶段,律师在其中有不同的作用,专业律师会提供最利于当事人的意见,最大化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以下是各个阶段专业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一)《事故认定书》作出前这个阶段由律师开始介入的好处是,在认定书未作出前,就开始注重各种证据的收集,受害人一旦对认定书作出结果不服时,律师可以及时申请复核等。(二)《事故认定书》作出后,调解或诉讼前(未出现伤残或死亡的情况)此阶段,关键点在于责任划分后,如何索赔?向谁索赔?索赔多少?是调解还是诉讼?等一系列的专业问题不同的人操作会有不同的结果,专业律师的操作百分百会让受害人利益最大化。(三)伤情或伤残鉴定前伤残级别的不同极大影响获取赔偿的金额,何时进行伤残鉴定,选择什么样的鉴定机构都会有不同的结果。不同的伤残情况寻找相应的鉴定机构尤为重要,专业律师可以为受害人在最适合的时候,寻找最为适合的鉴定机构。(四)伤情或伤残鉴定后此时律师的关键在于,对鉴定结果评价是否需要重新鉴定作出评价,以及鉴定结果出来后,如何计算赔偿项目以及确定赔偿义务主体,一般情况下出现严重伤亡情况,专业律师都不会建议快速调解。(五)调解结果不满或者诉讼结果不满一般情况下,到了这个阶段,若伤情或伤残结果几乎定下来的话,专业律师在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受害人适用何种标准提供专业指导。三、交通事故案件如何选择律师(一)真实的执业资格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具备执业资格。(二)专业的交通领域律师交通事故律师是一个实战性非常强的细分专业,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杂,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解决诉讼难题是对交通事故律师的一个考验,所以要委托专业的律师,用户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专长、地域选择律师。(三)讲究职业道德,对案件认真负责交通事故案件,一般标的较小,但事关人命的大事,必须委托责任心强的律师。法律客观:一、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赔偿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交通事故伤残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根据受害者直接所受的损伤进行定级。交通事故伤残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治疗终结或出院后半年,否则鉴定机构不给做。既可以起诉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也可以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二、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交通事故逃逸的,具体处理如下: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