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房屋用地属是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房屋用地,其房屋用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要建立住宅是,应当符合当地镇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可能使用原有的房屋用地和村内空闲地进行建造。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房屋用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