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质权和质押权都是担保物权,都是通过优先受偿保证债权实现。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1、质权的行使需要将财产转移,而质押权不需要转移财产,只需要将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
2、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力,而质押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不动产。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质押权人和质权人都可以优先就抵押的财产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