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是偏债不偏股,明显侧重于固定收益投资和短期性金融资产投资,对长期性权益类金融工资投资偏弱,上限为30%,比社会保险基金的上限40%还低。而欧美国家企业年金投资于长期性权益类金融资产的比例一般为50%。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最长不超过3年,一般一年,也不符合企业年金投资长期化的要求。
“股权溢价之谜”理论发现,在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周期里,短期性的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市场的投资工具的长期收益率远远低于股票等长期性工具的投资收益率。只有长期性的股票和其他权益类投资工具,在长期才有战胜通货膨胀、取得长期较高投资收益的可能。与此相反,看似安全的货币类和债券类资产的投资,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在长期不但不能战胜通货膨胀、保证企业年金投资的保值增值,反而有可能使企业年金面临贬值的风险。
规模不断壮大的企业年金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费资金转化为长期储蓄资金,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可以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密切员工与企业的关系,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企业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