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商标使用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依法适用 2、恰当使用 目的在于防止商标演变为通用名称。尤其是暗示性的商标和臆造词作商标,更要注意这一点。ASPIRIN(阿司匹林)本是一件商标名称,但现已演变为一种药品的通用名称。恰当使用包括以下几项原则: (1)将产品的通用名称与其商标一起使用。 (2)使用商标通告。 (3)以特别字体使用商标。 (4)以正确的语法使用商标。 3、突出使用 就是要将商标置于包装或标识的显著位置。目前,多数企业不重视这一点,往往把商标设计得很小,象一个小钮扣似的,并放在很不显眼的位置上,既不突出,又不醒目,商标形同虚设。 4、长期使用 商标信誉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在选择了一个好商标后,要坚持使用该商标,切勿常常更换商标。尤其是商标有一定影响之后,更要坚持使用下去,图形、文字、色彩都不要变。 5、灵活使用 商标使用本身是门学问。商标使用得好坏,对企业的营销有很大的影响。精心研究商标的使用策略,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标的作用,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对企业大有好处。不同的企业,由于其产品、市场销售形势等方面的差异,其商标使用方法是不同的。有的是企业只有一件商标,却使用在其所有的产品上;有的是一种商品有一件商标;有的是一种商品使用多件商标,等。总的一个原则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服从于集中顾客的注意力,造成完整的企业形象和具体的商品形象。国外一种值得借鉴的作法,在我国企业已开始流行,这就是总商标与产品商标相结合的使用策略。就是说企业有一件商标能够用于其所有的商品甚至服务上,代表企业的整体形象,这就是企业的总商标;同时在具体商品上又使用区别本企业其他商品的商标,代表该具体商品的特点和形象,这就是产品商标。此种方式尤其适用于日用生活品、饮料、化妆品、酒、食品、药品等产品品种繁多、规格不一、更新快的行业。目前,在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只有一件注册商标,开发出新产品时则使用产品的别名以示区别的现象。对此有必要认真加以改进。 6、尽量不使用未注册商标 尽管我国采用自愿注册的原则,但是由于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企业应尽量避免使用未注册商标。要么不使用商标,一旦使用商标就要申报注册。 7、慎重对待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有利于推广新技术、满足市场的需求、促进经济的发展。对许可人来说,不但可以收取商标使用费,更重要的是可以扩大自己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借助他人的力量帮助自己去占领那些自己无暇顾及或不宜立即进入的市场。对被许可人来说,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水平。但对双方也有不利的方面。如果被许可方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许可方的产品质量水平,将会损害许可方的商标声誉。对被许可方来说,由于使用他人的商标,在他人的卵翼下生存,长期受制于人,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因此,企业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一定要综合考虑、权衡利弊、慎重对待。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买卖商标需要注意以下:1、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自合同签订后至核准公告之日,受让方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这段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2、应明确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同时,在转让商标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要注意以下:①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各种情形,因此无法适用违约责任条款。②在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违约形式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使得违约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③将解除合同误解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或者错误地认为只要违约就可以解除合同④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商标转让合同常见法律风险:转让方应注意1、明确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2、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定为分期支付,如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二、受让方应注意1、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对于被转让的商标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另外,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2、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3、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不能影响在先的使用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转让商标的受让方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标权使用许可状态应明确约定清楚。所以,买卖商标主要是注意以上几个事项,有其他较为复杂的问题的,可以及时找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