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违规断水断气断电断路
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以上行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补偿费用
四种不当增加费用不予补偿
草案规定,征收项目及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以上行为,不当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解危改造除外);
改变土地房屋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3.房屋评估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草案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采取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征收评估业务;违法转让受委托征收评估业务;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评估报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非住宅房
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给予补偿
草案规定,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协议约定计算。
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额度原则不得超过规定补偿额的50%。
5.草案答疑
调查登记过程中,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