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外科、医疗和兽医用仪器、器械、设备(不包括电子、核子、电疗、医疗用X光设备、器械及仪器)。牙科设备及器具 。医疗用电子、核子、电疗和X光设备 。医疗用辅助器具、设备和用品。奶嘴,奶瓶。避孕用品 。假肢,假发和假器官 。矫形用品 。缝合用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