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犯罪主主体是单位。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2、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3、客观上具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且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为: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