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行为人违法经营烟草专卖业务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能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正如“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法律原则,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依据先取证后处罚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行为人的经营行为的确属于一种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在做出行政处罚时考虑到情节严重的,才有可能涉及到行为人构成犯罪的问题,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上“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和延伸,也是行政法中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