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汉族,生于 年 月 日, 人,现住 。身份证号: 。
女,汉族,生于 年 月 日, 人,现住 。身份证号: 。
和 经人介绍后恋爱,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生有一女: ,现年 岁。基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订立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儿 现年 周岁,已成年,即不存在抚养问题。依 自行决定,今后随 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机动车辆: 年 月 日由 赠予的 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 所有。
2、男女双方目前均无存款及股权、股票、债券等。
3、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 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 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内付清。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处理。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家用电器及家具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