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根据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人事代理合同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代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人事代理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乙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有关材料整理后送交甲方。乙方要将需要归档的材料及时转交甲方归档。
四、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下列代理项目
1.人事政策咨询;
2.接受、保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包括专业技术档案);
3.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原有身份;
4.办理符合档案规定的查阅、借用和转递人事档案手续,按规定向有关组织提供档案中的材料;
5.为委托人员参加当地招干、招工、出国(境)政审等出具有关证明;
6.办理与委托人员有关的材料归档事宜;
7.档案工资调整;
8.代办养老保险;
9.党组织关系挂靠;
10.集体户口挂靠;
11.医疗保险
五、甲方有如下责任
1.甲方以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承担乙方要求人事代理的有关事宜。
2.甲方认真做好乙方人事代理项目中规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3.甲方尽可能为提供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方便。
六、乙方有如下责任;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内容相关的材料;
2.根据委托代理内容,及时交付有关费用;
3.乙方如工作单位变化或其他变化,应及时通报甲方。
七、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代理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八、人事代理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续订人事代理 ;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通知甲方,以便做好交接工作。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字):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____年____ 月 ____日 ____年____ 月 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