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劳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并不以特定形式为要件,当事人采用何种合同形式,法律并不干涉。但船员劳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它的内容比较复杂,涉及人命安全等重大问题,并且关系提供劳务者的利益。因此,从保护船员的利益出发,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船员劳务合同是要式合同,或者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的订立采用书面形式,或者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的订立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要式合同,是指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履行一定手续的合同。所谓“特定形式”是指书面形式;“一定的手续”,是指经过公证、鉴证或有关国家机关的核准。口头形式的船员劳务合同容易出现漏洞,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务合同,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便于主管机关监督检查。而且,当船员劳务合同产生争议时,书面形式也利于证据的确定和审查,使纠纷得到及时处理。
我国《海商法》中没有对船员劳务合同作出专门规定,但是2007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对船员进行系统规范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提到船员劳务合同的订立。《船员条例》针对现实存在的我国船员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要求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船员条例》第27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船员劳务合同的形式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但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未按法定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对于这类合同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审判实践和理论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采用了“应当”一词,就表明合同的法定形式为一种义务性规范,当事人如有违反,自然导致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与“必须”不同,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的形式不能认定为违反强制性规范,也不应依此认定合同无效。
实践中,大多数船员劳务合同都是以书面方式签订的,也有一部分合同仅仅是口头约定。对于这类合同,出于对船员利益的保护,我们认为应依《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