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受托租用甲方集装箱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各个集装箱的租赁期限分别按该箱的实际起租日计至退租日止。
二、用途:乙方租赁甲方集装箱应用于通常的合理的用途,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租赁集装箱的交付
1.时间、地点、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天内,乙方凭甲方的提箱通知单到甲方在指定的堆场提箱(按SEWORTHY标准);甲方将集装箱交付至乙方(包括乙方的代理人,乙方雇员或其雇用的独立卡车司机);由乙方在交箱单上签收,并标明箱体状况。
2.上下车费、制冷费等费用:乙方在提箱和退箱时,集装箱在甲方堆场所发生的上下车费,由乙方负担。
四、租金
租金:租金按日计算,自交箱日起计至退箱日止,包括起租日和退租日。
五、集装箱在租赁期间的保养和维修
乙方在租用期限内应正常使用并妥善维护集装箱。如果集装箱在使用中发生故障,乙方应按集装箱的技术支持手册进行检查后,并予以维修。
六、集装箱的退还
1.在退箱期内,乙方凭甲方的退箱单将集装箱退还止甲方在上海指定的堆场,且乙方应保证退箱时集装箱完好如初,并以乙方签收的交箱单上标明的状况作为退箱依据。
2.退箱时由甲方负责检验(按SEWORTHY标准)。若甲方发现集装箱损坏需要修理的,则修理费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在修理前应将估计的修理费金额、修理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并允许乙方进行检验。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检验,也未对该修理费金额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同意,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支付该修理费。
3.若集装箱在租赁期间丢失、损毁或甲方确定已不能修复时,乙方须根据集装箱重置费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即集装箱的重置费自出厂日起按每年4%折旧,但最少不得低于重置费的6%。
七、租赁集装箱的转租或转借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集装箱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抵押集装箱。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甲方权益和义务:
1.甲方在货物出运一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甲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乙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甲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21.5)(26),甲方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4.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目的地堆存期为天,超期收取超期费每天RM,RM.
5.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和吊装卸箱费等。乙方给予甲方各小时装卸箱时间,超期酌情支付车队费用,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6.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必须确认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RMB1,改变送货地点视远近增减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报,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