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xx企业有限公司:
自x年起,你公司于天河区天河路以南、体育路以西地段开发1栋7层商业广场。根据穗人防建〔〕224号人防批复,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核6级3096平方米,于地下室负二层修建。现防空地下室已于投入使用,但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尽快到我办办理该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我办将依法追究你公司相关责任,并停止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此函。
x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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