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担保人:(丙方)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期限
借款方向出借方借款人民币万元(小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共计天。
三、借款人须向担保公司交纳保证金元,逾期还款所产生的评估、保全、公证费用,从保证中扣除。
四、违约责任:若借款人逾期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承担逾期借款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利息的违约金,并承担借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
五、担保人就上述借款、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六、借款逾期三个月未还的,甲方有权以抵押财产抵顶或拍卖偿还借款。
七、还款事项
若借款到期未能还款,借款方必须提前5日以书面通知,并办理相关展示手续。
八、借款利息执行同期民间借款最高利息。
九、权利义务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出借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扣除保证金,并对违约部分依照邮政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借款方提前还款,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十、保证条款借款方用做抵押,并由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还款责任。到期不能归还出借方的借款,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物抵顶。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解除。若抵押物为房屋,抵押物人应在房屋登记布恩办理登记手续。如抵押物为运输工具,抵押人应保证抵押物无任何权属争议,并在检查完好的情况下将抵押物交付贷款方保管。
(一)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
(三)借款方有义务接受出借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四)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还款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何一方依法向高台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出借方签名:身份证号:
借款方夫妻双方签名(捺印):
借款方身份证号:
担保人签名(捺印):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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