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值此万象更新、春耕备耕之际,《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简称《条例》)今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这是全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到农业的增效和广大农民朋友的增收。
当前,国内外市场和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业生产健康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为了使广大农民朋友尽快了解、熟悉和自觉遵守这部法规,在《条例》正式实施之际,我们致信提示广大农民朋友要注意以下事项:
要认真学习《条例》,做到知法、懂法、不违法。我省《条例》是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结合省情进行细化和补充,为农产品生产环节制订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为了确保全省生产的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条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标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请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认真学习《条例》,要知道在种植、养殖的生产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免因不知法、不懂法而违法生产不合格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给自己造成损失,甚至受到行政或法律的处罚。
要自觉遵守《条例》,规范生产行为、落实相关制度。
一是要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和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防止造成污染,并积极进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二是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在生产中严格遵守“五不得”的行为规定。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是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四是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应当在列入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将其运出产地。
五是实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下列农产品进行包装: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三品”认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农产品;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进行包装的农产品。
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带)、说明书等形式予以标识。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识应当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要严格落实《条例》,诚信生产、确保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者要有诚信意识,对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要负质量安全责任。如发现农产品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并报告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和监督抽查,并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当前,正处春耕备耕大忙时节,全省正在开展宣传贯彻《条例》和进行农资打假活动。我们殷切希望,广大农民朋友认真遵守《条例》,为争取今年农业生产有个好收成,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打好基础。
祝全省农民朋友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生活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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