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张__,男,40岁。于20__年__月__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__年__月__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__看守所。
申请事项:
应张__的妻子许__的要求,为张__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首先对贵院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__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依法为张__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对张__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__涉嫌行贿,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__区__街区__西园__苑_幢_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__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
二○__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