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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复工报告

2021-02-22 来源:尚车旅游网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一)各镇安监站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根据节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安排部署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节日期间因疏于管理、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清远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工作人员,春节前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加强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思想,确保安全生产。节日期间,对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非煤矿山应于1月31日前停止生产或者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施工活动,停产放假期间应认真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做好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等系统正常运行,复产前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复产验收方案。

  二、做好节日期间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

  各镇安监站和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紧急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要加强应急保障和准备,完善救援预案,组织好救援力量,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强化组织指挥,及时妥善处置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坚决防止因安全问题引发社会矛盾。

  各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人员值班安排要报县安全监管局及镇安监站备案。

  三、各采矿企业春节后的复工、复产的条件与要求

  (一)20xx年春节前已经县政府批准复工的非煤矿山企业春节后复工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由采矿企业向县安全监管局提出复工、复产的书面申请,经县安全监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2.复工、复产前,应由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家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对企业职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开工。露天开采矿山要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等场所,对排水、运输、供电等系统进行重点检查;地下开采矿山要坚持先通风、后检查,重点检查顶板、采空区、机电设备、电源线路、提升系统、防排水系统等安全状况,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3.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单位许可证等证照齐全有效。

  4.全员培训合格,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5.按规定和要求签订矿山救护协议、劳动合同、技术服务协议。

  6.按要求购买新一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一般工作人员的保额30万元以上,特殊作业人员的保额60万元以上。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落实到位。

  7.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矿山企业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场所发包或者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0.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安全检查记录、交接班记录、民爆物品发放登记、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职工培训登记,以及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等台账。

  1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坑探项目应严格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以及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春节停工放假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认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春节后经专家逐项进行现场检查论证和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从事探矿活动。

  (二)未经县政府批准复工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关于规范矿山企业开工审批程序的通知》要求,填写《连南瑶族自治县非煤矿山开工审批表》,经企业所在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和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开展采矿生产或者安全设施建设活动。开工前需按照已批准复工企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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