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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

2022-07-08 来源:尚车旅游网

  一、当事人

  甲方(入股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受让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公司 □其他

  二、入股标的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入股乙方。

  序

  号村

  (组)地块

  名称地块

  代码坐落(四至)面积

  (亩)质量

  等级土地

  类型承包合同代码备注

  东南西北

  1

  2

  3

  (二)入股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

  入股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

  三、入股土地用途

  入股土地用途为 。

  四、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入股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股份分红及支付方式

  (一)股份分红标准

  双方当事人约定入股土地所占的□出资额 (大写: )□股份数 (大写: ) □其他: 。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股份分红标准。

  1.按股分红。即根据□出资额 □股份数 □其他:

  分配盈余或者利润。

  2.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保底收益每亩每年 元(大写: ),每 年调整一次保底收益。具体调整方式: 。

  按股分红根据□出资额 □股份数 □其他: 分配盈余或者利润。

  3.其他: 。

  (二)股份分红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股份分红。

  1.按股分红。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分配(□前一 □当)年盈余或者利润。

  2.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 □后一)年保底收益 元(大写: )。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分配(□前一 □当)年盈余或者利润。

  3.其他: 。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股份分红;

  2.按照合同约定和乙方章程规定行使成员或者股东权利;

  3.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入股土地;

  4.制止乙方损害入股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5.入股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6.其他: 。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2.合同生效后 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入股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5.其他: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入股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

  2.保障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章程规定行使成员或者股东权利;

  3.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入股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入股土地,禁止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入股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入股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入股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其他: 。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二)该入股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

  (三)乙方向 □缴纳 □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 元(大写: ),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

  (四)本合同期限内,入股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

  (五)其他事项: 。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入股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股份分红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股份分红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入股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入股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入股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 )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入股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 )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入股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入股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 )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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