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之间为共存共荣,为保持良好的关系起见,特缔结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得以XX品牌公开营业。
第二条: 乙方为保证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三条: 本合同以合同生效日起,期限为 年,本合同缔结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技术学习费人民币 万元(一概不退)。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外装修工程,费用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损甲方形象或名誉时,必须按实际情况赔偿甲方损失。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缴付的技术学习费,乙方应在合同生效日一次性缴纳,由银行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超过期限5日,甲方有权收回品牌,乙方并赔偿甲方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甲方应遵守以下事项:
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免费研习机会。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管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努力提高乙方的效益。
3. 甲方应将制造、开发、采购的商品及与营业相关物品提供给乙方,其售价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采购的底料价格为XX元/斤,以后如因市场物价上涨,其价格甲乙双方再行商议,不得超越市场行情。
第七条: 乙方应遵守以下事项:
1. 应尊重甲方一切决议事项。
2. 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必须先向甲方报备,所有广告内容不得破坏整体企业形象,具体由甲方执行。
3. 乙方自行采购与经营有关的商品、物品必须符合甲方的质量规定,由其引起的后果乙方必须负责,并赔偿甲方人民币 万元。
4. 应支付的款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甲方。连锁店的一切费用乙方自负。
5.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变更营业地点、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应经过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界定。
6. 甲方提供的货物乙方必须即时验收,验收后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对保质期的规定,超过保质期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7. 在合同的期限内,乙方及近亲属均不得在经营的辖区地域内,经营与甲方相同或近似的餐饮店。
8. 乙方在合同履行完毕、与甲方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在相同区域(政府县区编制区域内)经营与甲方相同或近似的餐饮店。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
1. 乙方违约甲方收回权限;
2. 拖欠费用超过一个月。
其他事项:
1. 开业期间,甲方安排厨房主厨人员对乙方进行开业支持筹备支持,以及厨房工作协助,甲方保证所派人员在生产技术上能全力胜任该工作岗位,甲方支持人员的食宿及工资由乙方负责;
2. 在开业前筹备期间,甲方全力协助乙方进行前期装修及筹备;
3. 在乙方技术人员请长假或辞工而乙方暂无人员顶替的情况下,提前15天向甲方申请人员支持事宜,支持时间段应乙方的需求,但不超过1个月,支持人员的食宿及工资由乙方负责;
4. 甲方不定期对加盟店进行巡查督导,改进工作方式及调整经营问题。
补充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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