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淞肇路325号的“伴康会所”的经营项目转让给乙方。会所的所在房屋均系从原业主谢新生同志处租赁而来,现在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现有设施为房间11间及大堂一间。
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协议将“伴康会所”项目整体转让给乙方,其中包括甲方将在其经营的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电脑等所购置的设备和流动资产、装修和设备、场所租约。乙方对上述的项目无异议。
第三条:甲方同意将“伴康会所”的经营项目转让给乙方。本协议签字当日,甲方收到乙方转让“伴康会所”的经营项目转让定金人民币贰万元。
甲乙双方协商:将“伴康会所”的经营项目转让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包括房租押金壹万元,租金壹万元) 扣除定金后剩余款壹拾陆万元在20xx年11月16日前付壹拾伍元,余下壹万元帐尾算清后付款。
第四条:项目交接及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协议订立,“伴康会所”向乙方交付之前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及责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伴康会所”向乙方交付之后(包括当日)对外形成的债务债权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全部转让款付清之前,对“伴康会所”没有所有权,对其财产不得处分。
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应当对水、电、气等用量进行核对计量、确认各自承担的份额。
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转让款后,第二天交接“伴康会所”的经营项目权。甲乙双方约定20xx年11月16为交接日。交接后甲方自行离场。
第五条:相关义务权利约定
甲方有义务在甲乙双方约定“伴康会所”转让交接日之前,有义务协助乙方同原业主谢新生同志签订“伴康会所”房屋租赁协议。否则视为违约责任,可以中止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或毁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毁约,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协议订立,一式贰份,签字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以下为补充条款
1、本协议签订起,1日内完成交接。
2、甲方保证转让前没有遗留任何债权债务。若有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
3、如果证照需要转移,房东合同等各方面事宜,需要甲方配合,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完成。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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