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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转让协议合同

2023-04-25 来源:尚车旅游网

  一、 序言

  合同名称:中国联丰技术设备公司关于新型液压泵的设备买卖和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KSG20_08

  签约时间:20_年8月18日

  签约地点:中国辽宁省大连市兴丰路24号

  受让方:中国联丰技术设备公司(中国辽宁省大连市兴丰路24号,E-mail:2356942)

  转让方:德国SCHECK有限公司(德国柏林库尔费斯腾达姆商业街56号,E-mail:34590871)

  受让方(买方)法人代表:林一凡

  转让方(卖方)法人代表:

  二、 关键词

  1、受让方:中国联丰技术设备公司

  2、转让方:德国SCHECK有限公司

  3、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4、技术服务:是指出卖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5、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三、 技术转让的范围和内容

  1、技术转让对象为德国SCHECK新型液压泵生产设备和制造该新型液压泵设备的专有技术,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技术要求转让方所转让技术符合附件二中有关细则的规定。

  3、受让方在收到约定设备后,转让方需派遣技术人员,指导中方人员对设备的操作,并负责培训中方人员掌握约定技术。

  4、转让方应每年向受让方进行技术援助和技术改进,同时转让方所转让设备需与附件二中所规定的设备相符,不得有任何扣减和缺陷。

  5、受让方获得的技术资料具有永久使用权,除非是受让方的过失,不得终止受让方的资料使用权,或要求受让方退回资料。

  6、转让方所提供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测量值不得超过中国产品质量检测所规定的测量公差。

  四、 价格的支付

  1、受让方引进设备的费用总额为36.75万元人民币,技术资料及人员培训费用为19.35万元人民币,合同价格共计56.10万元人民币(含税价)。

  2、受让方对所引进设备和技术费用进行分期支付,首次支付新型液压泵生产设备及技术资料和人员培训费用为26.10万元人民币,剩余30万元人民币从第二年开始每年付费10万元人民币,分三年付清。

  五、 保证与索赔

  1、受让方应保证按期支付转让费用,转让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符合附则一中的有关规定,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测量值不得超过中国产品质量检测所规定的测量公差。

  2、转让方如果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附则一、附则二中的规定,受让方如果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受让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转让方负责包换和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转让方不能修理或更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如果受让方未按合同准时支付货款,应自款项的最后支付日的七天后的次日起,每日向转让方偿付逾期付款总值得2%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六、 不可抗力

  转让方与受让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经有关部门证实后,不以违约论,但必须及时告知对方有关情况。

  七、 税费

  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税费,发生在受让方国以外的应由转让方承担。

  2、在执行合同期间,受让方在中国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按中国税法缴税。此税费由受让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的收据副本一份交转让方。

  八、 适用法律与争端解决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怡和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 合同的生效、期限、展期及终止

  本合同从20_年8月18日起生效。

  十、 附件及其他

  双方在合同期间不得随意更改或废除合同.在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属于同一系统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不属同一系统的,或经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任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请合同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审理.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交各自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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