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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试行)(下)

2020-06-21 来源:尚车旅游网

  厂房位置: 市 区 镇 路 号

  出 租 人:

  承 租 人:

  租赁期限: 至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仓库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仓库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用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仓库座落在 市 区 镇 路 号,租赁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仓库类型为 结构。

  1.2 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仓库,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在使用仓库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包含各合同附件)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双方另有约定,租赁开始日即为计租日。

  2.2 如乙方在租期届满后续租,需在本租期结束前 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如在本合同期满前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不能就新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时将自行终止。

  2.3 本合同租期届满,甲方继续出租该仓库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仓库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

  3.1. 租金标准为: 至 年度每年租金人民币 万。

  3.2. 上述租金标准,包含所租赁仓库占用的相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土地使用费、相关公共设施以及全部税费。

  3.3. 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在租赁仓库期间发生的水电通讯等各种能源通讯费用。

  3.4.甲方提供的条件:

  1. 仓库内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装修、装置及物品,应优先由乙方挑选使用,租赁期间,该附件所列物品与厂房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2.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须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查验详尽了解,双方均确认租赁物业以现状为准进行出租。

  3.由于仓库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相关问题,由甲方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双倍返还当年租金(如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甲方所有物业管理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人事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租赁物业交接

  4.1 甲方应于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交付乙方。

  4.2双方在交接时对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共同进行清点检验,并签字确认。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管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4.3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租赁物内所有甲方物资清离租赁区。

  4.4甲方迟延交付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第五条 费用的支付

  5.1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为:

  5.2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负担因其使用仓库设施设备而发生的水、电、电话、网络等各项能源通讯费用,并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如数交纳。

  第六条 仓库的安装改造及免租期

  6.1乙方需对所租仓库进行改造、装修、安装设施设备的,改造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实施。乙方应在施工前征得甲方同意。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使用甲方材料的相关改造,租赁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6.2 甲方同意将自签订合同且乙方交付定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作为乙方的装修免租期,无论在该期限内乙方是否完成装修,该期限届满后均开始计算租金。

  6.3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对仓库实施的改造、装修归甲方所有,安装的设施设备等,应在向甲方交还房屋之前进行拆除。

  第七条 房屋的修缮和保养

  7.1租赁期内,因房屋自身原因或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确保乙方正常生产;

  7.2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但不能对主体造成伤害,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7.3应由甲方承担的维修责任事项乙方通知3天后甲方推诿乙方代为维修的,维修费用和因延误维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在下一年度租金里扣除。

  第八条 保险

  租赁物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房屋及设施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保险。若双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产生的所有赔偿和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在租赁物在从事违法行为的。

  2.乙方不按约定交付租金经协商无果的

  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及时修复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给乙方生产造成影响的.

  2.甲方私自将租赁物或相关设施设备出售、出租、移作他用,影响乙方生产的.

  9.3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9.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任何一方无需向另一方赔偿或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 政府决定征收租赁物业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物业的;但如该征收获得政府补偿,乙方可按国家规定获得应由乙方享有的补偿。

  2.租期届满,乙方未行使续租权或乙方行使续租权但未就续租条件与甲方达成一致的。

  3.因发生火灾、爆炸及其他事故导致租赁物业无法继续租赁且3个月内无法修复的。

  4.双方达成书面合同,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5.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对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且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6.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双方不能预见并且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得免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尽快协商决定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7.任何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不行使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本合同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纠正该等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和维修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8.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约定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11.1 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双倍当年租金。

  11.2 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

  11.3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欠款、担保等)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的,甲方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若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损失据实赔偿。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身 份 证: 身 份 证: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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