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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材料采购合同

2020-08-13 来源:尚车旅游网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本合同事宜,经需方与供方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商 标: 广一

  生产厂家: 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

  备 注: 最终结算数量以需方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1)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无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

  (1)乙方送货 ,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代运 ,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自提自运。

  2、运输方式: 乙方负责货到工地,及运输费用。

  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指定接货人):厦门集美诚毅书城工地项目部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签收 。

  4、现场由 甲方 负责卸货及卸货费用。

  5、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无 。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及质量的保修期限:合同生效后35天内生产完设备,待需方下达发货通知后十天内必须货到工地。产品质量自交货调试合格之日起质保贰年,终身维护。质保期内若设备出现故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4小时内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支付。

  1、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 元/单位(含发票税金、运费)。

  2、产品货款的结算:分次支付结算 。

  3、货款的支付: 支付合同总款的30%为预付款,货到工地安装调试合格后再付至总合同款的95% (货到工地起二个月内未安装调试视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余合同总款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满后一个星期内付清。甲方每次收到乙方按双方确认数额开具的正式货款发票后2天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确认其收受货款的开户银行为: 户名为: ,账号为: ,乙方如需变更账号,需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收到产品后 3 日内组织验收。

  2、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验收,由甲方质检部门出具验收结论,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可由甲方委托(或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

  3、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请求作为验收标准。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3 天内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3 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甲方在两年内发现乙方出卖的产品存在隐蔽瑕疵,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更换或修复。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10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若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不超于总货物款的20%)。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其他方式: 。

  2、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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