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珠田、珠湾村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王盛红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研究决定将座落在青塘坞的青塘水库,发包给乙方承baoyang殖水产,特订立如下条约:
一、乙方承包期为10年,x年元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二、承包租金每年人民币6000元,合计6万元,分两次付清(x年元月1日付4万元,x年10月1日付2万元)。
三、乙方在殖期间以生态养殖为主,饲料养殖为辅。禁止人、畜、禽等动物粪便及相关生化重金属催熟助长剂投入,便于水质环保生态化,确保甲方村民的生活和农业灌溉用水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如乙方违反,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租金不予退回。
四、乙方承包期内要确保甲方生产、生活用水为主,养殖为辅的原则。
五、水库在干旱之年,保持原来8个塞子水位供应后坂田灌溉,南坂农田用电排泵水抗旱灌溉。
六、水库洪汛期间,乙方要无条件确保无障碍物泄洪,无条件执行上级调洪命令,汛期要加强巡查,及时报告水库的`运行情况,确保水库安全渡汛。
七、水库坝面和泄洪道清杂等障碍物清理,由乙方负责一切费用自理。
八、水库如人为所致设施毁坏漏水,所造成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水库坝灌溉出水涵管等一切设施如需要干库维修,乙方必须无条件放水干库,便于维修。
十、乙方在承包期间(拾年)不能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或转包给他人,否则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租金不予退回。
十一、水库如政府需要人口饮水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蓄水的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停止承包水产养殖期,终止合同,未承baoyang殖年数,按年份租金退还乙方。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十三、以上合同双方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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