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和乙方的地基共同在柳市镇高后村高翔北路,属于连建房,因甲方急需房屋,准备先批先建,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甲方若房屋先建成双方的共同墙应由双方所有;
2、 乙方建房时甲方无条件给乙方搭建;
3、 共同墙所建的成本费应按市场价估价,乙方应摊派一
半成本费归还甲方;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立协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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